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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6款至第8款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 73 條第 6 款至第 8 款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 73 條第 6 款至第 8 款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 73 條第 6 款、第 7 款、第 8 款規定之「大量排放污染物」、「嚴重影響水體品質」及「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雖未有明確定義,惟立法意旨係考量「違規事實」之型態多樣化,難以逐一規定,賦予主管機關執法時,依據具體情事,個別認定之裁量權。

二、函揭事業埋管偷排含有有害健康物質廢水,是否依情節重大處以停工處分乙節,得以毒理特性對公眾健康危害性或造成當地水體污染程度,由貴局依個案具體違規情事,據以判定處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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