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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罰鍰額度之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0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47 條罰鍰額度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47 條罰鍰額度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污水下水道系統與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18 條規定者,兩者罰鍰額度有別,係 96 年 12 月 12 日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時,考量部分事業規模較小及相關污染情節輕微之違規,予以調降罰鍰額度,污水下水道系統則未予調整。

二、所詢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3 項罰鍰減輕之適用,依法務部 94 年 11 月 30 日法律字第 0940044078 號函,指出罰鍰減輕限於同法第 8條等相關但書,故依現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裁處罰鍰仍應於法定額度內為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罰鍰額度之疑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發布,要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47 條罰鍰額度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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