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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所請釋示有關事業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現況與許可證不符,應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或第18條規定及後續裁處疑義

會議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所請釋示有關事業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現況與許可證不符,應屬違反水 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2 項或第 18 條規定及後續裁處疑義 1 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請釋示有關事業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現況與許可證不符,應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2 項或第 18 條規定及後續裁處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之基本資料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惟查同辦法第 43 條並未規範其處罰規定。

二、另專責人員非屬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不適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規定。

三、請貴局儘速督促業者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爾後事業如申請專責人員設置種類或員額變更時,請一併告知業者應同時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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