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所請釋示有關事業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現況與許可證不符,應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或第18條規定及後續裁處疑義
要旨
所請釋示有關事業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現況與許可證不符,應屬違反水 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2 項或第 18 條規定及後續裁處疑義 1 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請釋示有關事業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現況與許可證不符,應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2 項或第 18 條規定及後續裁處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之基本資料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惟查同辦法第 43 條並未規範其處罰規定。
二、另專責人員非屬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不適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規定。
三、請貴局儘速督促業者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爾後事業如申請專責人員設置種類或員額變更時,請一併告知業者應同時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