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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請釋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0條疑義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函請釋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0 條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請釋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10 條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旨揭條文立法目的係為妥善管理廢(污)水流向,爰規範事業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應於運送前 24 小時通知主管機關。至於廢(污)水得否採取委外運送措施及其後續處置擬採回收或另設排放口排放一節,仍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經核發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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