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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身患神經病者,在公共場所違反環境衛生行為,經告發可否免罰或應罰其監護人,經函請司法行政部釋復,略以查行政罰,係行政機關基於國家之統治權,對於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所科之制裁,如無負擔義務能力即不能科以違反義務之責任

會議日期 64 年 07 月 2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身患神經病者,在公共場所違反環境衛生行為,經告發可否免罰或應罰其監護人,經函請司法行政部釋復,略以查行政罰,係行攻機關基於國家之一統治權,對於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所科之制裁,如無負擔義務能力即不能科以違反義務之責任。神經病患者,如行為時並無辨別是非能力,自無負擔義務之能力,可免以處罰。至於應否處罰其監護人,應以法律有無明文規定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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