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七條規定,處理機構應於取得設置許可證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開工,如未依規定期限內開工,可依該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至於未遵循核定申請書之工作預定進度進行建廠作業,並無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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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 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七條規定,處理機構應於取得設置許可証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開工,如未依規定期限內開工,可依該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至於未遵循核定申請書之工作預定進度進行建廠作業,並無處罰規定。
二 取得設置許可証之處理機構,應於許可証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並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証,且可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展延;至未取得操作許可証違法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罰。
三 所謂「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証」,意指為提出申請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