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違反環境衛生行為代為執行案件,若代執行機關不代為執行時,經查廢棄物清理法並無強制規定,衛生署六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衛署環字第一三三三九三號函:「...得移轉...」亦未強制受移機關必須接受,是受移機關拒絕代為執行時,目前並無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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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違反環境衛生行為代為執行案件,若代執行機關不代為執行時,經查廢棄物清理法並無強制規定,衛生署 65.12.16 衛署環字第一三三三九三號函:「‧‧‧得移轉‧‧‧」亦未強制受移機關必須接受,是受移機關拒絕代為執行時,目前並無強制力。是故代執行機關不代為執行時,應由原處分機關自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