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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違反環境衛生行為代為執行案件,若代執行機關不代為執行時,經查廢棄物清理法並無強制規定,衛生署六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衛署環字第一三三三九三號函:「...得移轉...」亦未強制受移機關必須接受,是受移機關拒絕代為執行時,目前並無強制力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3 年 05 月 1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違反環境衛生行為代為執行案件,若代執行機關不代為執行時,經查廢棄物清理法並無強制規定,衛生署 65.12.16 衛署環字第一三三三九三號函:「‧‧‧得移轉‧‧‧」亦未強制受移機關必須接受,是受移機關拒絕代為執行時,目前並無強制力。是故代執行機關不代為執行時,應由原處分機關自行辦理。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