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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一般容器業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之處分行為,由該業者登記申請書上所載廠商地址所在地當地主管機關為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5 年 07 月 0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有關一般容器業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之處分行為,由該業者登記申請書上所載廠商地址所在地當地主管機關為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一般容器業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之處分行為,由該業者登記申請書上所載廠商地址所在地當地主管機關為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85 年 07 月 0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