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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之規定,執行機關僅對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有清除義務,復依同條第九款規定道路安全島、緣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6 年 09 月 2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之規定,執行機關僅對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有清除義務,復依同條第九款規定道路安全島、緣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本案之權責歸屬請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至於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援引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台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四條,認為應由地方政府負責管理與執行權責,惟該條文中僅列「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與廢棄物清除之執行事項無涉。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之規定,執行機關僅對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有清除義務,復依同條第九款規定道路安全島、緣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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