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成立之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依法向業者收取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係公法上收取之費用,尚無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關係,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前經財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一六三四○號函規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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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成立之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依法向業者收取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係公法上收取之費用,尚無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關係,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前經財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一六三四○號函規定在案。
二、對於業者銷售貨物,開立發票時,申請視為代收代付,以零稅率核課乙節,營業人依法繳交至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如轉嫁與貨物或勞務者負擔,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全部代價,尚不得按「代收代付」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