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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六條規定,經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仍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填具遞送聯單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0 年 04 月 2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六條規定,經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仍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填具遞送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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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六條規定,經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仍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填具遞送聯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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