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及污染行為告發處罰部分: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九款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之一般廢棄物,由管理機構清除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及污染行為告發處罰部分: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九款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之一般廢棄物,由管理機構清除。本案國道、省道、縣道設有管理機構,依上述規定,在該等道路上任意丟棄之煙蒂、紙屑等一般廢棄物由管理機構清除,其他在指定清除地區內道路之一般廢棄物清除工作,建請由縣(市)協調相關單位辦理。
二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之道路如有環境污染行為情事,環保執行機關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告發處罰。
二、有關傾倒廢土部分:
依據內政部訂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含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另依據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六內字第五一一○九號函示,明確認定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為有用資源,非屬廢棄物範圍。營建剩餘土石方如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合法處理者,均不以廢棄物認定,其主管單位為內政部營建署。惟如未依其規定辦理而隨意棄置,致污染環境者,仍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