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公司雖有兩項容器商品未標示回收標誌,但所觸犯之法律皆為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且係於同一場所之稽查發現同屬一家公司之二項容器商品未標示回收標誌之情形,故得開立一張處分書,唯於處分書上應要求該公司於環保局核給之改善期限內完成其所有產製製品標誌之改善,屆時仍未完成改善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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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同一公司雖有兩項容器商品未標示回收標誌,但所觸犯之法律皆為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且係於同一場所之稽查發現同屬一家公司之二項容器商品未標示回收標誌之情形,故得開立一張處分書,唯於處分書上應要求該公司於環保局核給之改善期限內完成其所有產製製品標誌之改善,屆時仍未完成改善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