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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查「查封」為公法上之強制處分,於實施查封完畢時,即生效力,至撤銷查封時,始歸消滅,而在查封之效力存續期間,雖該查封物仍屬債務人所有,惟債務人不得處分查封物,亦即債務人之財產,一經查封,債務人之處分權即受限制,不得對查封物為處分行為

會議日期 91 年 07 月 1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經查「查封」為公法上之強制處分,於實施查封完畢時,即生效力,至撤銷查封時,始歸消滅,而在查封之效力存續期間,雖該查封物仍屬債務人所有,惟債務人不得處分查封物,亦即債務人之財產,一經查封,債務人之處分權即受限制,不得對查封物為處分行為。而所謂「處分」從廣義解釋,包括事實上之處分及法律上之處分(包括租賃等債權行為及所有權轉移、設定負擔等物權行為)。

二、綜上,貴公司之土地、設備既經台北板橋地方法院查封在案,故貴公司已無法自由處分該土地、設備,且亦無法租予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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