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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本署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88)環署廢字第○○○四○一九號函釋略以:「事業機構所屬工廠自行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合併處理該機構所屬其他工廠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仍為該事業機構自行處理」;有關貴轄○○股份有公司焚化廠餘裕處理容量擬處理該公司雲林廠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乙節,依上開函釋規定,屬事業自行處理之行為,合先敘明

會議日期 91 年 08 月 2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88)環署廢字第○○○四○一九號函釋略以:「事業機構所屬工廠自行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合併處理該機構所屬其他工廠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仍為該事業機構自行處理」;有關貴轄○○股份有公司焚化廠餘裕處理容量擬處理該公司雲林廠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乙節,依上開函釋規定,屬事業自行處理之行為,合先敘明。

二、另○○股份有限公司如為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則該公司彰化廠依前述方式自行清除處理雲林廠之事業廢棄物,應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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