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四六七號函說明第三項略以:「○○醫院雖委託財團法人△△紀念醫院經營,惟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其應屬不同事業,有關高雄縣立鳳山醫院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至財團法人△△紀念醫院高雄分院焚化爐焚化處理,尚不得視為同一事業自行清理」,爰此,財團法人△△紀念醫院高雄分院處理其代操作管理○○醫院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仍應申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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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查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四六七號函說明第三項略以:「○○醫院雖委託財團法人○○紀念醫院經營,惟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其應屬不同事業,有關高雄縣立鳳山醫院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至財團法人○○紀念醫院高雄分院焚化爐焚化處理,尚不得視為同一事業自行清理」,爰此,財團法人○○紀念醫院高雄分院處理其代操作管理○○醫院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仍應申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