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核發機關審核展延申請時,應參酌其營運期間環保稽查取締紀錄..其他有必要審查之事項,據以准駁其展延申請,貴局於受理清除機構展延申請時,自得依上述事項,予以准駁其展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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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核發機關審核展延申請時,應參酌其營運期間環保稽查取締紀錄…其他有必要審查之事項,據以准駁其展延申請,貴局於受理清除機構展延申請時,自得依上述事項,予以准駁其展延申請。如貴局對清除機構所提展延申請案,予以駁回時,該清除機構於其許可期限屆滿後,仍可以原機構名稱及負責人重新提出申請,貴局於受理該機構重新申請時,應對其所屬機具、設備,予以謹慎審核。
二、有關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其許可證被廢止或撤銷之資料,本署業已列入本年度管制系統專案執行之工作項目,屆時完成後即可透過該系統查詢,於上述查詢系統建立前,建議可先洽詢原核發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三、至於同許可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擇一申請一種許可證,係指清除處理機構應依其檢具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中所登記地址,據以擇一申請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如上述所檢具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中記載之營業地址屬多家公司同一營業地址時,主管機關仍應據以核發。惟同一家公司名稱不得於不同縣市重複申請相同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