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九八六九號公告規定,第二批限制使用對象包含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業及有店面之餐飲業,其中有店面之餐飲業係指凡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之餐飲業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九八六九號公告規定,第二批限制使用對象包含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業及有店面之餐飲業,其中有店面之餐飲業係指凡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之餐飲業。麵包店若有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則屬有店面餐飲業,須符合該公告規定之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二、有關塑膠類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實施方式,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包括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用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與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販售飲料、便當所使用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前述杯、碗、盤、碟、餐盒若屬餐具本身與蓋子分離者,僅限制其餐具部分,其上之蓋子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另下列兩種情形所使用之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一)塑膠類免洗餐具若為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則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意即限制使用對象將食物裝填於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後,於工廠出廠前利用塑膠膜或其他材質將免洗餐具完全密封包裝,該包裝拆封後不可復原者,且非於賣場、餐飲場所或營業場所置備包裝者,並於上架前已為完整商品,可直接置於貨架上,供消費者自行選購,其所使用之塑膠類免洗餐具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二)於製造過程中,必須使用塑膠類免洗餐具盛裝後,經加熱炊煮或冷卻凝固過程,形成即可食用食物者,其所使用之塑膠類免洗餐具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例如碗粿、提拉米蘇、布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