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所詢限制使用對象於營業場所販賣塑膠類免洗餐具及厚度未達○‧○六公釐之購物用塑膠袋,若其屬「包裝成商品形式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因其係屬「商品」而非屬前述「購物用塑膠袋」之定義,故本署不予限制;若屬散裝且不須拆封即可用於裝提所購商品者,則符合前述「購物用塑膠袋」之定義,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厚未達○‧○六公釐之購物用塑膠袋,無論其為有償提供或無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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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貴局所詢限制使用對象於營業場所販賣塑膠類免洗餐具及厚度未達○‧○六公釐之購物用塑膠袋,若其屬「包裝成商品形式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因其係屬「商品」而非屬前述「購物用塑膠袋」之定義,故本署不予限制;若屬散裝且不須拆封即可用於裝提所購商品者,則符合前述「購物用塑膠袋」之定義,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厚未達○‧○六公釐之購物用塑膠袋,無論其為有償提供或無償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