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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之回收業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資源化、處理或輸出業務之處理業」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2 年 02 月 2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之回收業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資源化、處理或輸出業務之處理業。」因此,機構從事應回收廢棄物項目部分回收,部分項目資源化、處理或輸出業務者,應分別核發回收業登記證及處理業登記證。

二、有關廢塑膠容器粉碎業者屬處理者,屬本署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上者,應辦理處理業登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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