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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發泡PS托盤裝填生鮮食品再以保鮮膜包裝之商品是否屬前揭公告所稱「裝填物質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乙節,依本署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環署基字第0910083170號函(諒達)說明四,該類商品非屬「消費者拆封後不可復原」之商品,故不符前揭「裝填物質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之定義,其發泡PS托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由容器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2 年 03 月 1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環署廢字第0九一00七三八二七號函諒達。依該函說明二,本署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環署廢字第0九一00六四九九六號公告所稱「裝填物質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係指「以容器裝填物質成商品,且裝填之場所與該商品販賣予消費者之場所不同,另若該商品係供食用或飲用,其容器或包裝為消費者拆封後不可復原之商品包裝形態」。

二、有關發泡 PS 托盤裝填生鮮食品再以保鮮膜包裝之商品是否屬前揭公告所稱「裝填物質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乙節,依本署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環署基字第 0910083170 號函(諒達)說明四,該類商品非屬「消費者拆封後不可復原」之商品,故不符前揭「裝填物質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之定義,其發泡 PS 托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由容器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

三、另,食品工廠生產之發泡 PS 碗裝泡麵商品,其封膜包裝形態與發泡PS 托盤裝填生鮮食品再以保鮮膜包裝之形態有別,碗裝泡麵方屬「消費者拆封後不可復原之商品包裝形態」。故食品工廠生產之發泡 PS 碗裝泡麵商品,符合前揭「裝填物質後,以商品形式包裝」定義,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該發泡 PS 麵碗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由容器商品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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