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廢棄物可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二類,其中如為該條第四項略以:「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產生者即屬事業廢棄物,否則為一般廢棄物;是以有關農民栽培農作物使用後沾土壤或受污染之不透水塑膠膜是否屬一般廢棄物乙節,請貴局依前述規定逕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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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廢棄物可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二類,其中如為該條第四項略以:「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產生者即屬事業廢棄物,否則為一般廢棄物;是以有關農民栽培農作物使用後沾土壤或受污染之不透水塑膠膜是否屬一般廢棄物乙節,請貴局依前述規定逕行認定之。
二、另本案如經認定為一般廢棄物,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三、為避免農民隨意廢棄或於田間焚燒經栽培農作物使用後沾土壤或受污染之不透水塑膠膜,造成環境及空氣污染問題,請貴局本權責加強督導清理工作,以維護環境整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