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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查本案類似7-11便利商店並不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即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亦非本署所公告指定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範圍,是以,本案類似7-11便利商店所產生之廢棄物應為非事業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3 年 02 月 2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本案類似○○便利商店並不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即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亦非本署所公告指定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範圍,是以,本案類似○○便利商店所產生之廢棄物應為非事業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二、另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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