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環署廢字第0930010031號函釋(副本諒達),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業者,其回收項目應可包含全部之應回收廢棄物,惟業者申請登記證前如有提具「興辦事業計畫」辦理土地合法化,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限於從事原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如有違反使用者,依上開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聯合取締小組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環署廢字第 0930010031 號函釋(副本諒達),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業者,其回收項目應可包含全部之應回收廢棄物,惟業者申請登記證前如有提具「興辦事業計畫」辦理土地合法化,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限於從事原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如有違反使用者,依上開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聯合取締小組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登記回收業欲從事原核定「興辦事業計畫」未登載之回收項目者,依本署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環署廢字第 0930018002 號函釋(副本諒達),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環境保護局)辦理「興辦事業計畫」變更。
二、至於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所提「回收業登記應備文件,針對廢潤滑油及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另要求相關書件,如以申請廢容器回收業申請登記證而取得登記證後,…應可經營廢潤滑油及廢機動車輛回收業,似不太合理。」乙節,查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者經營各應回收廢棄物項目回收時,應具備相關場地、機具及去化管道。因此,回收業者應自行考量其經營能力,選擇回收項目。故本署於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表上,即要求申請業者必須對主要回收項目進行勾選,以作為回應各界對資源回收管道查詢之依據;若其主要回收項目有辦理登記之其他要求,申請業者應予配合;後續管理之問題,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及各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另目前廢潤滑油及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均為可申請受補貼機構之業者,其受補貼資格之申請本署訂有相當嚴謹之審查程序,亦可強化後續管理問題。
三、又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所提處理業附設回收業從未辦理用地合法使用,業者申請與其處理業處理項目無關之應回收廢棄物為主要回收項目,有規避用地合法及違反土地分區使用相關規定乙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如達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應依該辦法第三、四條辦理登記,如業者同時申請回收業及處理業登記,須分別提出合法土地使用證明,並無處理業附設回收業可免附合法土地使用證明等相關規定,故應無規避用地合法及違反土地分區使用之情事。另未達指定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雖無須辦理登記,其土地使用仍須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