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環署廢字第○九三○○一九一八六號公告規定,建築物或土地定著物之冷氣機,其冷凝水或冷卻水未經適當管道排除或予以防治,致直接或間接滴落他人土地或定著物,經稽查人員勸導改善,七日內仍未完成改善者為污染環境行為,並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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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環署廢字第○九三○○一九一八六號公告規定,建築物或土地定著物之冷氣機,其冷凝水或冷卻水未經適當管道排除或予以防治,致直接或間接滴落他人土地或定著物,經稽查人員勸導改善,七日內仍未完成改善者為污染環境行為,並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二、本案冷氣機之冷凝水滴落於社區大樓中庭,可否依法勸導告發處分乙節,倘該冷氣機滴水之社區大樓中庭土地之所有權非為污染行為人所獨有,而係屬社區共同擁有,則該土地仍應認定屬他人土地,貴局得依前述公告規定,勸導污染行為人於七日內完成改善,以免污染環境而受罰。
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執行稽查人員請求違反本法之人提示身分證明,無故拒絕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本案於現場稽查時,倘污染行為人相應不理,無故拒絕提供身分證明,得依前述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