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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執行稽查工作使用數位相機或傳統式相機,乃為執行稽查勤務之採証作業,就其拍攝之相片,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不能作為佐證資料,各級環保機關之稽查人員依法令從事公務,應無誣陷之動機,且偽造、變造證據恐將涉及刑事責任,衡諸常情,應無不能使用數位相機拍攝相片,作為稽查蒐証工具之理由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3 年 07 月 2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執行稽查工作使用數位相機或傳統式相機,乃為執行稽查勤務之採証作業,就其拍攝之相片,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不能作為佐證資料,各級環保機關之稽查人員依法令從事公務,應無誣陷之動機,且偽造、變造證據恐將涉及刑事責任,衡諸常情,應無不能使用數位相機拍攝相片,作為稽查蒐証工具之理由。

二、鑑於科技日新月異,犯罪手法不斷翻新,稽查採證技術及儀器設備亦應配合跟進,針對稽查使用數位攝影機或數位相機等設備作為蒐証工具,乃時勢所趨。採證是否嚴謹與行政處分是否會被撤銷有很大關係,因此稽查時,需視個案情形採用適當或不同之採證器材,且對於極易產生爭議之採證器材,既已預知其後續,當儘量避免使用。

三、本案對於陳情人所附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採證及檢舉資料時,貴局應經環保稽查人員查證,若屬實方可作為告發處分之佐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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