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拍定人(新地主)為不明廢棄物場址土地之所有人,若該土地所有人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之「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者,則該土地所有人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單位得命土地所有人限期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屆時不為清除處理而由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時,應向拍定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至於本案拍定人(土地所有人)是否有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則應由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內文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時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單位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
二、由於拍定人(新地主)為該不明廢棄物場址土地之所有人,若該土地所有人符合上開說明條文規定之「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者,則該土地所有人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單位得命土地所有人限期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屆時不為清除處理而由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時,應向拍定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至於本案拍定人(土地所有人)是否有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則應由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