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九十年九月五日行執一字第○○三○○四號函釋說明三,略以:「……違法傾倒廢棄物案,依前揭行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於執行機關代履行前,得由執行機關作成計算書估算其數額(不論係執行機關自行或委託學者專家估算),以作成行政處分方式定履行期間命義務人先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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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九十年九月五日行執一字第○○三○○四號函釋說明三,略以:「……違法傾倒廢棄物案,依前揭行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於執行機關代履行前,得由執行機關作成計算書估算其數額(不論係執行機關自行或委託學者專家估算),以作成行政處分方式定履行期間命義務人先行繳納。如逾期不繳納時,得依行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二、又依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全字第四號裁定之要旨及理由,略以:「……三、經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執行機關固得向不限期清除處理廢棄物之事業主或土地所有人請求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惟亦須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此項請求權始存在」。
三、本案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有關代履行費用之執行,爰請衡酌個案狀況依前揭函釋或裁定要旨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