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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9款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9 款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經查「公路法」第 2條第 1 款規定:「公路:指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1 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以及「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路肩指路基有效寬減除車道寬及行車分隔設施寬所餘兩側之路基面。」。是以,本案之道路路面、路肩及安全島如屬道路範圍,依上開規定由管理機關負責廢棄物清除。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9款規定:「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4 年 01 月 3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