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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4 年 02 月 0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合先述明。

二、本案依所送案例說明,本案之所有人、管理人對於飼養寵物之糞便並非不執行清理,且現場亦難以判定臭味影響環境衛生之情況下,屬執行違規個案事實之認定,請貴局就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本於權責逕行認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