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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案之建築物外牆設置非該建築物出租、出售或從事營業項目之商業性質廣告看板,應釐清該廣告看板之合法性後,再依相關法規辦理(本署93年11月15日環署廢字第0930079443號函副本諒達)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4 年 02 月 1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案之建築物外牆設置非該建築物出租、出售或從事營業項目之商業性質廣告看板,應釐清該廣告看板之合法性後,再依相關法規辦理(本署 93 年 11 月 15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79443 號函副本諒達)。

惟本案如確有影響環境觀瞻污染環境衛生之行為,建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辦理。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