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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清除機構因一次函送131家契約書中即有91家超過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於30日內副知主管機關之期限,是否宜每一契約逐案告發處分乙節,基於該條文之行政管制目的在於:要求清除機構於實際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前,即應遵守法規所為之規範,以防止實害之發生,並對業者之違規行為,予以立即之制裁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4 年 05 月 0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清除機構因一次函送 131 家契約書中即有 91 家超過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應於 30 日內副知主管機關之期限,是否宜每一契約逐案告發處分乙節,基於該條文之行政管制目的在於:要求清除機構於實際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前,即應遵守法規所為之規範,以防止實害之發生,並對業者之違規行為,予以立即之制裁。於此案例,予以一次裁罰,即可達成其管制目的,故毋需每一契約逐案告發處分。惟如其後續仍有前述違規行為,仍應逐次告發處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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