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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4 年 06 月 0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及同條第 9 款:「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合先敘明。

二、是以,道路範圍內之廢棄物清除者,應依前項規定為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管理機構清除。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4 年 06 月 0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