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清除機構一次函送14家契約書中即有13家超過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於30日內副知主管機關之期限,是否宜每一契約逐案告發處分乙節,本署業於94年5月2日以環署廢字第0940027916號函釋略以,基於該條文之行政管制目的在於:要求清除機構於實際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前,即應遵守法規所為之規範,以防止實害之發生,並對業者之違規行為,予以立即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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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有關清除機構一次函送 14 家契約書中即有 13 家超過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應於 30 日內副知主管機關之期限,是否宜每一契約逐案告發處分乙節,本署業於 94 年 5 月 2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40027916 號函釋略以,基於該條文之行政管制目的在於:要求清除機構於實際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前,即應遵守法規所為之規範,以防止實害之發生,並對業者之違規行為,予以立即之制裁。此案例,予以一次裁罰,即可達成其管制目的,故毋需每一契約逐案告發處分。惟如其後續仍有前述違規行為,仍應逐次告發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