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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生產過程使用後之吸附設備,若該事業仍再使用該設備而非廢棄,即使由其他供應商(非原供應商)運回該吸附設備,其過程仍非屬廢棄物之清理,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規範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4 年 07 月 1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生產過程使用後之吸附設備,若該事業仍再使用該設備而非廢棄,即使由其他供應商(非原供應商)運回該吸附設備,其過程仍非屬廢棄物之清理,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規範。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事業生產過程使用後之吸附設備,若該事業仍再使用該設備而非廢棄,即使由其他供應商(非原供應商)運回該吸附設備,其過程仍非屬廢棄物之清理,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規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