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訂定之,該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乃補充同法第38條第1項之內容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故違反「廢棄物輸出輸入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亦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可依同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處分
內文
全文內容:「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2 項、第 4 項訂定之,該法第 38 條第 2 項之規定,乃補充同法第 38 條第 1 項之內容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故違反「廢棄物輸出輸入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亦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1 項之規定,可依同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