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8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列管之應回收容器材質包含: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指PET、發泡PS及未發泡PS、PVC、PE、PP和其他塑膠類)及植物纖維等。

會議日期 94 年 08 月 1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列管之應回收容器材質包含: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指 PET、發泡PS 及未發泡 PS、PVC、PE、PP 和其他塑膠類)及植物纖維等。

二、至於函詢之 PLA 材質非屬前述材質範圍,故該材質製成之物品或其容器,非屬本署現行公告應回收項目,故毋須辦理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三、惟日後該類材質若經公告為應回收之容器材質,仍應依法辦理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一、依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