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列管之應回收容器材質包含: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指PET、發泡PS及未發泡PS、PVC、PE、PP和其他塑膠類)及植物纖維等。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列管之應回收容器材質包含: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指 PET、發泡PS 及未發泡 PS、PVC、PE、PP 和其他塑膠類)及植物纖維等。
二、至於函詢之 PLA 材質非屬前述材質範圍,故該材質製成之物品或其容器,非屬本署現行公告應回收項目,故毋須辦理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三、惟日後該類材質若經公告為應回收之容器材質,仍應依法辦理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