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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本署93年6月15日環署廢字第0930042383函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略以:「資訊物品:筆記型電腦、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監視器(包括CRT及LCD)、印表機」。

會議日期 94 年 08 月 2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 93 年 6 月 15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42383 函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略以:「資訊物品:筆記型電腦、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監視器(包括 CRT 及 LCD)、印表機」。

二、輸入之各項資訊物品係全數搭配特殊用途之分析儀器或半導體製造之測試機台使用,惟其中部分項目為筆記型電腦、列表機(點矩陣)、硬碟及電腦螢幕等資訊物品,本署將核實據以認定。

三、另函詢針對工業用具特殊規格之資訊物品,非屬現行本署列管責任物範圍之原因,主係考量其為事業單位為特殊生產或檢測所使用,若使用後廢棄,即應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再生利用之相關規定辦理,故未公告為應回收一般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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