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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適用對象係造成污染事實之行為,本案釘、掛廣告物如未有變色、變型、變體或污穢不堪等而構成污染牆壁行為者,則不適用該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4 年 09 月 0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之適用對象係造成污染事實之行為,本案釘、掛廣告物如未有變色、變型、變體或污穢不堪等而構成污染牆壁行為者,則不適用該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適用對象係造成污染事實之行為,本案釘、掛廣告物如未有變色、變型、變體或污穢不堪等而構成污染牆壁行為者,則不適用該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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