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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使用 PP 、 PE 材質之容器,裝填製造蛋糕之原料「蛋黃液、蛋白液、全 蛋液」之容器商品,係屬本署 92 年 6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4291 0 號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17 公升以上者除外),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二 之四規定之「食品」範疇,爰此,旨揭容器商品其製造、輸入業者應依規 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4 年 09 月 1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使用 PP、PE 材質之容器,裝填製造蛋糕之原料「蛋黃液、蛋白液、全蛋液」之容器商品,係屬本署 92 年 6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42910號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17公升以上者除外),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二之四規定之「食品」範疇,爰此,旨揭容器商品其製造、輸入業者應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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