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另「台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2點規定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涵蓋範圍前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民國92年7月14日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以,係指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理工作人員,並由各縣市政府依規定覈實認定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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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另「台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 2點規定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涵蓋範圍前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民國 92 年 7 月 14 日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以,係指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理工作人員,並由各縣市政府依規定覈實認定辦理在案。
二、爰此,本案仍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 年 7 月 17 日局給字第 0920054617 號函規定,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為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理工作人員,並由各縣市政府依規定覈實認定及行政院 88 年 6 月 1 日台八十八政給字第 012662 號函略以:「…應由各主管機關視財政狀況與工作情形核酌支給…。」規定辦理。另為避免清潔獎金支給困擾,建議貴府或鄉鎮市公所(人事單位)加強清潔人員出勤管理,並評估研訂較嚴謹之清潔獎金支給條件,俾供清潔人員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