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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

會議日期 94 年 10 月 1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本署已於 92 年 4 月 7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20024854 號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種類」,其中包含「熱塑型廢塑膠」乙項,爰○○公司申請輸出加工再利用之廢容器塑膠標籤材質若屬前揭熱塑型廢塑膠者,其輸出不受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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