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規定意旨,舉凡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 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不易清除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成分、含有害 物質之成分及具有回收再利用之價值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 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 除、處理之責任。上揭責任業者應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 15 日內,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合先敘明。另查本署 92 年 6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42910 號公 告之公告事項 4 :「容器責任業者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及容器商品輸入 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容器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公告事項 5 :「容器責任業者之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入業者,應申報 物品之容器之營業量及銷售對象」予以敘明並未變更責任業者認定原則。 綜上,依OO環保局所述,「龜、桃、圓、乾」係為「OO食品行」所製 造,亦為該商品商標之使用者,應依規定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及繳納 回收清除處理費等相關作業,並於容器商品標示回收標誌;而「OO實業 有限公司」為

會議日期 94 年 10 月 2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規定意旨,舉凡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不易清除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成分、含有害物質之成分及具有回收再利用之價值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上揭責任業者應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 15 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合先敘明。另查本署 92 年 6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42910 號公告之公告事項 4:「容器責任業者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及容器商品輸入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容器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公告事項 5:「容器責任業者之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入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容器之營業量及銷售對象」予以敘明並未變更責任業者認定原則。綜上,依○○環保局所述,「龜、桃、圓、乾」係為「○○食品行」所製造,亦為該商品商標之使用者,應依規定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相關作業,並於容器商品標示回收標誌;而「○○實業有限公司」為○○食品行所使用容器之進貨商,若其經營項目確無生產塑膠容器,則應係空瓶買賣業者,非本署列管之責任業者。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