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之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之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先予敘明。
二、本案有關車輛駕駛人於行進間亂吐檳榔汁、渣,未及攔停,倘能證明當時之駕駛人係車輛所有人,則得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惟如駕駛人非為車輛之所有人,則不宜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