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產品如屬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有效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提供食品加工 業者在食品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 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 加營養、防止氧化等目的之用,而非一般販售予一般消費者直接食用者, 則其容器非屬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 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責任物,毋須 辦理有關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各項作業 。惟日後該類產品若經公告為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物,則其製造、輸 入業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
內文
全文內容:產品如屬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有效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提供食品加工業者在食品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等目的之用,而非一般販售予一般消費者直接食用者,則其容器非屬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責任物,毋須辦理有關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各項作業。惟日後該類產品若經公告為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物,則其製造、輸入業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