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規定略以「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所時,需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5 條規定略以「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所時,需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係針對產出廢棄物之事業進行規範,故有關遞送聯單第一聯,依法應由事業逕送產生廢棄物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查核,而非由清除機構代為送交或寄送至主管機關,先予釐清敘明。
二、另有關事業將第一聯聯單送交或寄送當地主管機關之期限,目前並無相關規範,將納入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修法中一併考量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