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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本署 93 年 6 月 15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42383 號函公告之資訊物品 責任業者範圍為:筆記型電腦、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監 視器(包含 CRT 及 LCD )、印表機等。上揭責任業者範圍雖未明列「 多功能事務機」,惟本署對責任物之判定原則係以「功能別」為主要評判 依據,亦即若責任業者所生產之機具係具有列印之功能,且具有與個人電 腦連接之設備,則該項產品不論其名稱為多功能事務機或複合機等皆屬印 表機之一種,爰需向本署辦理營業量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會議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查本署 93 年 6 月 15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42383 號函公告之資訊物品責任業者範圍為:筆記型電腦、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監視器(包含 CRT 及 LCD)、印表機等。上揭責任業者範圍雖未明列「多功能事務機」,惟本署對責任物之判定原則係以「功能別」為主要評判依據,亦即若責任業者所生產之機具係具有列印之功能,且具有與個人電腦連接之設備,則該項產品不論其名稱為多功能事務機或複合機等皆屬印表機之一種,爰需向本署辦理營業量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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