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收受清理指定公告事業以外對象產出之廢棄物,或指定公告事業對象產出免上網申報之廢棄物時,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申報事宜,說明如下:(一)依本法第2條第4項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為本法所指之事業,另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本署94年4月1日環署廢字第0940024891A號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一、(十六)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屬公告指定應上網申報之事業,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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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收受清理指定公告事業以外對象產出之廢棄物,或指定公告事業對象產出免上網申報之廢棄物時,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申報事宜,說明如下:
(一)依本法第 2 條第 4 項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為本法所指之事業,另依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暨本署 94 年 4 月 1 日環署廢字第 0940024891A 號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一、(十六)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屬公告指定應上網申報之事業,合先敘明。
(二)爰此,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應依本法第 31 條第 1項第 2 款規定,主動進行網路申報事宜。其應申報事項包含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在內。此外依本法第 31 條第 4 項規定,其從事指定公告事業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亦應配合申報,該二項規定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均適用。
(三)本署 93 年 6 月 29 日環署廢字第 0930045670 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之公告事項八規定,乃依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應以指定公告事業之名義,規定應主動以網路申報其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營運情形,如有違反者,應依違反本法第 31 條第 1項第 2 款規定予以告發,並依同法第 52 條或第 53 條規定進行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