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66年3月10日衛署環字第140175號函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

會議日期 95 年 01 月 1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 66 年 3 月 10 日衛署環字第 140175 號函釋:

「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是以,在門首、原店、自家門首張貼,其張貼目的在於人民遷居、變遷營業、自屋出租之條件下,不予處罰,合先敘明。

本案應釐清該張貼廣告物之合法性後,再依相關法規辦理。而對於違規張貼廣告物污染定著物之污染部分,請貴局依事實本於權責認定。

另貴局倘為明確管制該行為,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其為污染環境行為,或由台中市政府制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俾利管理。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66年3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