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66年3月10日衛署環字第140175號函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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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 66 年 3 月 10 日衛署環字第 140175 號函釋:
「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是以,在門首、原店、自家門首張貼,其張貼目的在於人民遷居、變遷營業、自屋出租之條件下,不予處罰,合先敘明。
本案應釐清該張貼廣告物之合法性後,再依相關法規辦理。而對於違規張貼廣告物污染定著物之污染部分,請貴局依事實本於權責認定。
另貴局倘為明確管制該行為,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其為污染環境行為,或由台中市政府制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俾利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