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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2項規定略以「…..遞送聯單經清除機構簽收後,…..第二聯至第五聯由清除機構於10日內送交處理機構簽收,清除機構保存第五聯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遞送聯單經清除機構簽收後,……第二聯至第五聯由清除機構於 10 日內送交處理機構簽收,清除機構保存第五聯。處理機構於收到廢棄物之翌日起 30 日內處理完畢後,應於處理後 7 日內將第三聯送回事業,第四聯送事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以供查核,並自行保存第二聯;……」爰此,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廠外紀錄遞送聯單」中處理機構之日期欄填寫方式,應填具廢棄物處理完畢之日期(年、月、日、時),方符前述規定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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